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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2008/10/04 13:37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2008年10月 4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受到美國國際集團(AIG)財務紓困影響,為維護其子公司南山人壽的保戶權益,已取得南山四項書面承諾,確保南山未經主管機關書面許可,不可將資產轉移至 AIG及其從屬公司、利害關係人等。金管會表示,為進一步增強保戶信心,南山人壽同意除保留營運必需資金外,將其餘所有資產保管於主管機關同意的保管機構,保管契約上將明訂,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支。 AIG昨天決定將適當處理或保留海外子公司,南山人壽為AIG持股95%的子公司,引發南山人壽保戶權益恐受損疑慮。
金管會昨晚即請南山人壽進行協商,據瞭解,今天一大早包括副主委吳當傑、保險局長黃天牧等金管會高層,也對南山人壽後續召開會議,中午並做出相關澄清。金管會表示,南山人壽出具四項書面承諾,第一將確保南山和美國國際集團(AIG Inc.)及其從屬公司、利害關係人間的所有交易,是基於維持正常的商業模式,並符合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以保戶權益為最優先考量。第二項承諾,將確保南山人壽在未經主管機關書面許可下,不可將南山人壽資產轉移至 AIG及其從屬公司、利害關係人。
南山人壽出具的另二項承諾,分別為對於任何損及保戶保單權益等狀況,必須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遵照主管機關各相關函文所規定事項辦理。金管會表示,自美國 AIG事件後,除密切關注其子公司南山人壽保戶權益的保障,並已採取相關維護在檯子公司資產安全及保戶權益的保障措施。
金管會表示,南山人壽為表達履行承諾誠意,已洽非該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南山人壽目前的資產狀況,並主動請求金管會派員覈實帳務,已指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於下週一(10月6日)派員前往。金管會表示,南山人壽將於近日內,經會計師查核並出具報告後,即由會計師對外說明;金管會將密切注意南山的財務、業務變化,並落實執行上開措施,必要時將適時介入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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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經達人學苑雜誌授權 取自於第017期 2008.02
(資料來源:2008/1/03北市國稅局)
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業經財政部96年12月5 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2770號公告, 該局說明如下: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7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7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97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與96年度相同。舉例來說,甲君在97年間從A公司退休,他在公司服務滿20年,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200萬元,則這筆退休金免納所得稅【200萬元小於(16萬1千元×20年)】。若甲君領取一次退休金500萬元,則應課稅所得額為89萬元【[500萬元-(16萬1千元×20年)]÷2=89萬元】;又若甲君領取一次退休金為800萬元,則應課稅所得額為317萬元【﹝(32萬2千元×20年)-(16萬1千元×20年)﹞÷2+﹝800萬元-(32萬2千元×20年)﹞=3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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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2008/10/04 12:45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2008年10月 4日電)外電報導美國國際集團(AIG)積極處理旗下資產,引發AIG旗下南山人壽保戶權益受損疑慮,南山人壽發言人潘玲嬌今天表示,就算南山人壽的股東結構改變,AIG賣掉其持有的南山股份,南山人壽的保戶權益也不會受影響。南山人壽表示,AIG為南山最大的控股公司,持有南山95%股權。潘玲嬌表示,近期的確有聽到AIG將處理旗下資產的新聞,但沒有聽說AIG要處理在台資產一事。
她表示,南山人壽的所有資產為南山人壽所屬,與股東無關,包括 AIG在內的任一股東,都無法拿走這些資產,因此就算 AIG賣掉現在持有的南山人壽股權,對南山保戶權益也不會有影響。九月起A IG傳出財務危機,九月中旬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則同意向 AIG提供850億美元的有擔保應急貸款,擔保品為AIG所有資產,取得AIG八成股權,近期AIG為償還Fed借款,因此積極處理旗下資產。南山人壽在台灣營運45年,資產逾兆元,保戶規模已達392萬保戶。
~~人生有永達,萬事都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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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經達人學苑雜誌授權‭ ‬取自於第017期‭ ‬2008.02‭
‬(‬資料來源‭:‬2008/01/15‭ ‬金管會‭)
納稅義務人得以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按申請日公告現值申請抵繳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繼承人可以遺產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同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則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可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免稅標的,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再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自遺產總額扣除。則繼承人自得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按該項財產申請日土地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提醒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遺有相同情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別忘記可用以抵繳遺產稅。
~~人生有永達,萬事都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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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經達人學苑雜誌授權‭ ‬取自於第017期‭ ‬2008.02‭
(‬資料來源‭:‬2008/01/15‭ ‬金管會‭)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係指在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以作為未來領取年金之累積帳戶金額,俟年金累積期滿後保戶可選擇分期領取年金金額,作為老年收入來源,該類商品因有宣告利率之設計尚可符合一般人作為其退休規劃之保險商品。‭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均依其特性於商品名稱上冠有「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文字。有關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之宣告利率部分常以外部指標或區隔資產之報酬率來決定,所謂外部指標係指市場上已存在之金融指標,如現行保險公司常使用之三行庫‭(‬台銀、一銀及合庫‭)‬二年定存平均利率、10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等。該類商品之宣告頻率通常為每月,其適用期間會依商品特性有所不同‭(‬常見為1個月或1年‭)‬,每年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將依宣告利率之高低而有不同。該類商品除依宣告利率累積利息外,亦於保戶提前解約時,收取解約費用,故保戶提前解約可能因扣取解約費用而無法拿回所繳保險費之金額。‭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屬於利率敏感型商品,為使保險業能穩健經營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金管會規定自去‭(‬96‭)‬年4月1日起保險公司需對該類商品完成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等風險控管機制後方能繼續銷售,且得依相關資產報酬率自行訂定宣告利率,並得不受10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上限之限制。至保險公司已銷售之有效契約部分,金管會亦要求保險業於今‭(‬97‭)‬年1月1日起須完成前揭風險控管機制,希望藉由保險業確實評估與瞭解其所承接之業務風險屬性,建立相關風險控管機制,期能穩健經營該業務並將投資績效確實回饋予消費者,以創造保險公司與保戶雙贏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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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未上市新聞網
金融機構財富管理部門、行銷部門精簡人事,但永達保險經紀人卻逆勢擴編,永達董事長吳文永說,年底前要再增加600位有經驗的業務員,如銀行理專、壽險公司業務員等,永達在經歷一年左右的保單客戶重新檢視,吳文永說:「也給我們時間準備好,擴大規模。」
  為了服務客戶對全球金融風暴的各項疑問,吳文永甚至展開全台7 場巡迴講課,對3000多位永達的業務員,分析美國金融風暴的成因,吳文永說:「都是34號公報惹的禍!」因為資產減損,股價大跌,金融機構增資壓力大,引發連鎖效應。
  吳文永表示,在美國前5大投資銀行退出市場或轉為商業銀行後,未來高風險且高報酬率的商品不再,投資勢必趨向穩定報酬,也就是不會有太高的風險及回報率,這也是爭取客戶的最佳時機。
今年1至9月獲利近9億元的永達保險經紀人,甚至比壽險公司賺的還多,吳文永強調只銷售退休理財、穩健的商品,如複利增額終身壽險、附保證的變額年金,永達14萬保戶中,年繳保費100萬元以上者,高達6000多人,許多人都是年繳數百萬元到數千萬元的「有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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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
受到國際金融風暴影響,不少國內金融機構裁員、瘦身,但保險經紀人卻逆勢操作,紛紛展開擴大增員計畫,預計年底前可釋出上千個工作機會。
永達保險經紀人董事長吳文永昨(8)日表示,今年底前要增加600名業務人員以擴充團隊,合計員工人數將突破3,600人。市佔率第四大的盤石保險經紀人,由於積極併購中小型保險經紀人,年底前也將號召500名員工加入團隊;富士達保險經紀人也將召募200名業務人員。吳文永表示,人才招募將以有經驗的銀行理專為優先選擇,尤其銀行受到連動債、股市影響而引爆理專離職風潮,讓這波人才招募有更多來源;吳文永說,永達的保險業務員以女性居多、佔75%。
盤石保險經紀人分析,保險經紀公司人員擴張,主要是客戶對銀行不信任,轉而與代理客戶角色的保險經紀人往來。
【2008/10/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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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經達人學苑雜誌授權 取自於第017期 2008.02
(資料來源:2008/1/09北區國稅局)
為改善我國攬才進用之環境,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台服務,以彌補國內專業人力缺口,提升我國競爭力,財政部日前發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自9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僱主) 聘僱來台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僱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一、外籍專業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台須居留滿183天,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與其他國家國籍者。二、外籍專業人士所從事之工作限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三、僱主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但僱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者,得不受每月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僱主聘僱符合上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二、僱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上開費用,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三、僱主如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四、僱主如屬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五、附「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3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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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2008/1/10北區國稅局)
員工依公司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無論認股當時收盤價是否高於認股價格都不會造成認股年度所得的增加;但員工於日後執行權利標的股票時,若時價(上市或上櫃股票發行公司為收盤價,其他公司則是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超過認股價格,差額部分就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的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案例說明,某家Y上市公司為激勵員工工作士氣,於94年度訂定員工認股權辦法,該辦法訂定認股基準日為94年10月25日、認股價為15元、公司應於2年後(即96年10月26日)交付股票予員工。張三依該辦法認購股票20張,認股基準日收盤價為50元。依上述情形來看,雖張三94年度以低於時價認股,無須計入其94年度的所得 額,但96年10月26日取得股票(執行日)時,若當日收盤價為60元,則張三96年度就需要申報其他所得900,000元【(60-15)*20,000股=900,000】併入綜合所得額課徵所得稅。至日後再行出售該股票,因屬證券交易行為,在現行稅制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損失自不得於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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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禎伶/台北報導】 半年內讓一家壽險公司轉虧為盈,第二年就獲利五千萬元,宏泰人壽董事長周國端在轉戰業界一年八個月後表示,二○○九年將是宏泰人壽脫胎換骨的一年,獲利會相當驚人,而六年的時間,周國端要讓宏泰人壽成為「保險教科書上說的好保險公司」! 周國端二○○六年五月又接下宏泰人壽董事長一職後,將公司畫為資產管理、業務、精算、保服及客服四大體系,並延攬年輕、專業的人才,如資產管理部門有八○%以上是MBA,且平均年齡不到三十歲,這群年輕人連續二年創下資金報酬率五.九%以上的成績。
周國端指出,前年五月接下宏泰人壽,當年底公司隱含價值(EV)就轉為正值,主要就是周國端認為只有傳統壽險保單才能創造公司價值,並以此為商品主力,宏泰人壽的總資產也從接手時的四五○億元,到去年底成長為七七○億元。 去年獲利五千萬元的宏泰人壽,周國端說今年可能會辛苦一些,因為有一百多億元的六年期儲蓄險會在今年到期。 但周國端看好二○○九年,主要是當年總保費可望突破五百億元,傳統壽險商品市占可望擠入前十名,即新契約保費近八十億元,整體責任準備金成本降到三%左右。當年度,宏泰人壽前幾年投資的創投基金可望回收,信義帝堡也要完工,這些收益開始入帳,當年將是收益豐收人的一年。 工商時報200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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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2008/01/15 金管會)
據統計,國人投保率(購買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已達184%,消費者以保險作為風險移轉工具相當普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時應確實注意並瞭解保險商品保障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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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經達人學苑雜誌授權 取自於第015期 2007.12
保險新新聞
1.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未依限申報將被調查(資料來源:台北市國稅局2007.11.16)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管理人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申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3條規定進行調查,並於第29條規定之限期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遺產管理人依第30條規定之期限繳納。
2.若有贈與存款予親屬者,應申報及繳納贈與稅(資料來源:台北市國稅局2007.11.15)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00萬元(95年已調整為111萬元)。又依同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將銀行存款或現金贈與予親屬,應在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若未申報或有漏報、短報情事,除補稅外,將依同法第44條或45條規定加處漏稅額1倍至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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